法制主題相關辦報內(nèi)容:古代法制的特點
"法自君出"
法律以君主意志為轉移中國古代"法自君出",君主始終掌握國家最高立法權。一切法典、法規(guī)皆以君主名義頒行;实鄣脑t敕往往直接成為法律,皇帝可修改、廢止任何法律。
皇帝又擁有最高司法權,一切重案、要案、疑案,以及一切死刑案件(隋唐以后)皆須皇帝裁決、批準;实劭梢苑ㄍ庥眯蹋部煞ㄍ馐┒,赦免任何罪犯。
以禮教為指導原則
法律以禮教為指導原則和理論基礎
在這種原則下,禮的許多內(nèi)容被直接定為法律,"七棄三不去"、"八議"以及喪服制度等相繼入律,并為后世法典所沿用。禮教力倡"無訟"、"息訟",也導致人們的權利意識非常淡漠。
法制主題的手抄報
以刑法為主刑
法律以刑法為主刑始終是中國古代法律的主題。古代沒有部門法的劃分,歷代法典--律遂通稱刑律,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各類違法犯罪行為,統(tǒng)統(tǒng)規(guī)定于此,統(tǒng)稱犯罪,處以刑罰。一部律中,實體法與程序法也不區(qū)分,民事訴訟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混一,作證與招供同等看待。另一方面,專制君主無視下民的主體權利,平民百姓也不具有這種意識,并以"對簿公堂"為恥、為累,一般民事糾紛也無關政權安危大局,商品經(jīng)濟又長期不發(fā)達,如是等等,致使中國古代民事立法偏枯,與刑法畸重形成強烈反差。
"口含天憲"
司法從屬于行政皇帝"口含天憲",握有國家最高司法權。歷代中央雖設司法機構,但輔佐皇帝的重臣,如冢宰、丞相、宰相、內(nèi)閣大臣等,完全可以過問司法。中央某些行政機構長官也可干預或參與司法,而司法長官一般無權過問行政。在地方,一地行政長官即兼理同級司法審判。
獄訟是否得平,自漢以來便是考核地方官政績的主要項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