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下面分享關于反邪教的黑板報資料,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反邪教黑板報資料】
1.沒有反邪教立法的國家
西方國家的法律,大多強調宗教自由,沒有邪教罪。認為設置邪教罪,就會出現以打擊邪教的名義打擊宗教的現象,不利于宗教自由的實現。瑞士邪教猖獗,為對抗邪教,成立了民間組織“反對邪教危害聯合會”。該會多次在國民議會上提出制定邪教罪的議案,均遭否定。政府稱瑞士作為法制國家,一切均應以憲法為準。2000年政府邁出重要一步,成立了“監(jiān)視邪教活動信息中心”。日內瓦州還準備修改法律,以利于打擊邪教。這些國家目前只能利用刑法和民法打擊邪教。1999年6月,歐洲共同體通過的《關于宗派非法活動的建議案》,要求成員國政府利用刑事和民事法律程序對抗危險宗派的活動,但是沒有提出反邪教立法問題。馬來西亞利用《反騷亂法令》制止邪教活動。新加坡政府利用《維持宗教和諧法案》,禁止邪教活動。
2.反邪教已立法的國家
歐洲最早設置邪教罪的國家是比利時,比利時對邪教組織的法律表述是:“邪教組織,是指那些組織和實踐上進行非法、有害的活動,損害個人、社會或人類尊嚴的組織”。2000年6月,法國國民議會一致通過一項對付邪教的法律。邪教罪的名稱是“精神操縱罪”,對邪教組織的定義強調其危害公民權利和社會秩序兩個方面,認為“邪教組織是實行極權制的社團,表明或者不表明其宗教目的,其行為表現為侵犯人權和危害社會平衡。”
日本政府雖然還沒有制定反邪教法律,但是針對奧姆真理教等邪教織織造成的危害,已于1999年底通過了兩項立法,一是《防止團體破壞法》,一是《受害人保護法》,是專門針對邪教和危險織織的。中國90年代通過的新刑法第300條認定有“邪教組織”的犯罪。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年關于取締邪教組織的決定說:“邪教組織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采用各種手段擾亂社會秩序,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發(fā)展,必須依法取締,堅決懲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邪教組織進行界定:“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fā)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3.法律保護反邪教行為
有些國家雖然沒有反邪教立法,但法律保護政府的反邪教行動。2000年9月20日,美國聯邦法官判定政府對大衛(wèi)教派80人在大火中喪生事件中不負責任。1992年,新加坡政府取締了邪教“耶和華見證人”,幾年內,因與耶和華見證人教會有關的判決案就高達60多起。如1996年7月,一老婦因私藏該組織的出版物而被判處2年監(jiān)禁。新加坡沒有設置邪教罪,其打擊邪教的法律依據是1990年議會通過的《維持宗教和諧法案》。該法案禁止任何宗教組織引發(fā)宗教爭端,或者假借宗教信仰的名義反社會、反政府。違者由內務部處罰,輕者可剝奪其一定期限的集會權、出版權和在公共場所的發(fā)言權,重者可判罰款最高1萬新元或監(jiān)禁最高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