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卷一百二 志第五十
◎刑法一
自古有天下者,雖圣帝明王,不能去刑法以為治,是故道之以德義,而民弗從,則必律之以法,法復違焉,則刑辟之施,誠有不得已者。是以先王制刑,非以立威,乃所以輔治也。故《書》曰:“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后世專務(wù)黷刑任法以為治者,無乃昧于本末輕重之義乎!歷代得失,考諸史可見已。
元興,其初未有法守,百司斷理獄訟,循用金律,頗傷嚴刻。及世祖平宋,疆理混一,由是簡除繁苛,始定新律,頒之有司,號曰《至元新格》。仁宗之時,又以格例條畫有關(guān)于風紀者,類集成書,號曰《風憲宏綱》。至英宗時,復命宰執(zhí)儒臣取前書而加損益焉,書成,號曰《大元通制》。其書之大綱有三:一曰詔制,二曰條格,三曰斷例。凡詔制為條九十有四,條格為條一千一百五十有一,斷例為條七百十有七,大概纂集世祖以來法制事例而已。其五刑之目:凡七下至五十七,謂之笞刑;凡六十七至一百七,謂之杖刑;其徒法,年數(shù)杖數(shù),相附麗為加減,鹽徒盜賊既決而又鐐之;流則南人遷于遼陽迤北之地,北人遷于南方湖廣之鄉(xiāng);死刑,則有斬而無絞,惡逆之極者,又有凌遲處死之法焉。蓋古者以墨、劓、剕、宮、大辟為五刑,后世除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備五刑之數(shù)。元因之,更用輕典,蓋亦仁矣。世祖謂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汝殺,汝勿殺,必遲回一二日乃覆奏。”斯言也,雖古仁君,何以過之。自后繼體之君,惟刑之恤,凡郡國有疑獄,必遣官覆讞而從輕,死罪審錄無冤者,亦必待報,然后加刑。而大德間,王約復上言:“國朝之制,笞杖十減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當又加十也。”此其君臣之間,唯知輕典之為尚,百年之間,天下乂寧,亦豈偶然而致哉!然其弊也,南北異制,事類繁瑣,挾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比附,用譎行私,而兇頑不法之徒,又數(shù)以赦宥獲免;至于西僧歲作佛事,或恣意縱囚,以售其奸宄,俾善良者喑啞而飲恨,識者病之。然而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緩弛而不知檢也。今按其實,條列而次第之,使后世有以考其得失,作《刑法志》。
◎名例
○五刑
笞刑:
七下, 十七, 二十七, 三十七, 四十七, 五十七。
杖刑:
六十七, 七十七, 八十七, 九十七, 一百七。
徒刑:
一年,杖六十七;一年半,杖七十七;二年,杖八十七;二年半,杖九十七;三年,杖一百七。
流刑:
遼陽, 湖廣, 迤北。
死刑:
斬, 凌遲處死。
五服
斬衰:三年。
子為父、婦為夫之父之類。
齊衰:三年,杖期,期,五月,三月。
子為母,婦為夫之母之類。
大功:九月,長殤九月,中殤七月。
為同堂兄弟、為姑姊妹適人者之類。
小功:五月,殤。
為伯叔祖父母、為再從兄弟之類。
緦麻:三月,殤。
為族兄弟、為族曾祖父母之類。
十惡
謀反:
謂謀危社稷。
謀大逆:
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
謀叛:
謂謀背國從偽。
惡逆:
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不道:
謂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蟲毒、魘魅。
大不敬:
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乘輿服御物;盜及偽造御寶;合和御藥,誤不如本方,及封題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牢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對捍制使,而無人臣之禮禮。
不孝:
謂告言詛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別籍異財,若供養(yǎng)有闕;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聞祖父母、父母喪,匿不舉哀;許稱祖父母、父母死。
不睦:
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不義:
謂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見受業(yè)師,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官長,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內(nèi)亂:
謂奸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八議
議親:
謂皇帝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
議故:
謂故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