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紀五十四 起昭陽大荒落八月,盡閼逢敦牂十月,凡一年有奇
○仁宗體天法道極功全德神文圣武睿哲明孝皇帝
皇祐五年遼重熙二十二年
八月,丁酉朔,詔:“民訴災傷而監(jiān)司不受者,聽州軍以狀聞。”
丁未,以通判潭州唐介為殿中侍御史里行、知復州。
戊申,以知秦州文彥博為忠武節(jié)度使、知永興軍兼秦鳳路兵馬事,始用孫抃言也。
傅求言古渭寨方發(fā)兵戍守,不宜更易主將;己酉,命知青州張日復知秦州。
庚申,以知復州唐介為殿中侍御史,充言事御史,遣內侍赍敕告賜之。介貶斥不二歲復召,議者謂帝能優(yōu)容言事之臣,近代所希。
辛酉,策試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太常寺太祝趙彥若。顏若所對策疏闊,下有司,考不中等,罷之。先是制舉就祕閣試者凡十八人,有司獨取彥若,于是又被黜,議者謂宰相陳執(zhí)中不由科第以進,故陰諷有司抑之也。
壬戌,詔:“今后每遇南郊,以太祖、太宗、真宗并配。”
九月,庚午,以東上閤門使錢晦知河中府。帝戒曰:“陜西兵方解,民困久矣,卿為朕愛撫。無縱酒作樂,使人謂為貴戚子弟。”晦頓首謝。
乙酉,御崇政殿,召近臣、宗室、臺諫官、省府推、判官觀新樂。先是鐘律之音未協古法,詔中書門下集兩制及太常禮官與知鐘律者考定。其當議者各安所習,久而不決,乃命諸家各作鐘律以獻,親臨視之。然古者黃鐘為萬事根本,故尺量權衡皆起于黃鐘。至隋,用黍累為尺而制律,容受卒不能合;及平陳,得古樂,遂用之。唐興,因其聲以制樂,其器無法,而其聲猶不失于古。古代大樂淪散,王樸始用尺定律,而聲與器皆失之,故太祖患其聲高,特減一律,至是又減半。然太常樂比唐聲尤高五律,比今燕樂高三律。帝雖勤勞制作,未能得其當者,有司失之于以尺生律也。
庚寅,以國子監(jiān)直講胡瑗為大理寺丞,復勒停人院逸為戶部員外郎,并以制鐘律成,特遷之。
壬辰,罷三司提舉司句當公事官,從宰臣陳執(zhí)中所奏也。
夏主遣使進降表于遼。甲午,遼使南面林牙高嘉努等奉詔撫諭夏國。
冬,十月,丙申朔,日有食之。
戊戌,徐州錄事參軍路盛,追一官勒停。盛馬斃,怒廄人芻秣失時,杖之,令抱石立五晝夜,又杖之。大理寺斷杖八十私罪,帝以盛所為苛暴,貴畜而賤人,特貶之。
乙亥,判大宗正司允讓言:“宗室生子,須五歲然后賜名受官,毋得依長子例不限年。”從之。
壬子,作鎮(zhèn)國神寶。
丙辰,御延和殿,召輔臣觀指南車。
丁巳,以殿中侍御史唐介為工部員外郎、直集賢院。介始入見,帝曰:“聞卿遷謫以來,未嘗有私書至京師,可謂不易所守。”介頓首謝。后數論得失,因言于帝曰:“臣繼今言不行,必將固爭,爭之急,或更坐黜,是臣重累陛下,愿聽解言職。”許之。御史中丞孫抃奏留介,或補諫暑,不報。尋以為開封府判官。
詔以蝗旱,令監(jiān)司諭親民官上民間利害。
甲子,避神寶名,改鎮(zhèn)國軍為鎮(zhèn)潼軍。
十一月,丁卯,朝享景靈宮。戊辰,享太廟、奉慈廟。己巳,合祭天地于圜丘,大赦。
先是張方平言王畿賦斂之重,于是詔開封府諸縣兩稅,務于元額上減三分,永為定式。
丁丑,加恩百官。戊子,放天下逋負。
庚寅,罷荊湖南路、江南西路、廣南東、西路轉運判官。
辛卯,遼命諸職事官以禮受代及以罪去者置籍,歲申樞密院。
十二月,丙申朔,遼以契丹人充回鶻部副使。
丁酉,廣西安撫使言捕獲儂智高母阿儂及智高弟智光、子繼宗、繼封,詔護送京師。阿儂有智謀,智高攻陷城邑,多用其策,僣號太后。天資慘毒,嗜小兒,每食必殺小兒。智高敗走,阿儂入保特磨,依其夫儂夏卿,收殘眾約三千馀人,復欲入寇。余靖督部吏黃汾、黃獻珪、石鑒、進士吳舜舉發(fā)峒兵入特磨掩襲,并智高弟、子皆獲之。
庚子,張方平加翰林侍讀學士、知秦州,代張昪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