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書》卷二十八下 志第十八下
◎歷四下
○六曰步交會術(shù)
終數(shù)八億二千七百二十五萬一千三百二十二。
交終日二十七,余六百四十五,秒千三百二十二。
中日十三,余千八百四十二,秒五千六百六十一。
朔差日二,余九百六十七,秒八千六百七十八。
望差日一,余四百八十三,秒九千三百三十九。
望數(shù)日十四,余二千三百二十六,秒五千。
交限日十二,余千三百五十八,秒六千三百二十二。
交率三百四十三。
交數(shù)四千三百六十九。
交秒法一萬。
以交數(shù)去朔積分;不盡,以秒法乘之,盈交數(shù)又去之;余如秒法而一,為入交分。滿通法為日,命日算外,得天正經(jīng)朔時加入交泛日及余。因加朔差,得次朔。以望數(shù)加朔,得望。若以經(jīng)朔望小余減之,各得夜半所入。累加一日,得次日。加之滿交終,去之。各以其日入氣朓朒定數(shù),朓減、朒加入交泛,為入交常日及余。又以交率乘其日入轉(zhuǎn)朓朒定數(shù),如交數(shù)而一,而朓減、朒加入交常,為入交定日及余。各如中日已下者,為月入陽歷;已上者,去之,余為月入陰歷。
○陰陽歷
以其爻加減率與后爻加減率相減,為前差。又以后爻率與次后爻率相減,為后差。二差相減,為中差。置所在爻并后爻加減率,半中差以加而半之,十五而一,為爻末率,因為后爻初率。每以本爻初、末率相減,為爻差。十五而一,為度差。半之,以加減初率,為定初率。每以度差累加減之,少象以差減,老象以差加。各得每歲加減定分。乃循積其分,滿百二十為度,各為月去黃道數(shù)及分。
各置夜半入轉(zhuǎn),以夜半入交定日及余減之,余為定交初日夜半入轉(zhuǎn)。乃以定交初日與其日夜半入余,各乘其日轉(zhuǎn)定分,如通法而一,為分。滿轉(zhuǎn)法,為度。各以加其日轉(zhuǎn)積度分,乃相減,所余為其日夜半月行入陰陽度數(shù)。以一象之度九十除之,所得以少陽、老陽、少陰、老陰為次,起少陽算外,得所入象度數(shù)及分。乃以一爻之度十五除之,所得入爻度數(shù)及分。
凡入交定如望差已下,交限已上,為入蝕限;望入蝕限,則月蝕。朔入蝕限,月在陰歷,則日蝕。如望差已下,為交后。交限已上,以減交中,余為交前。置交前、后定日及余,通之,為去交前、后定分。十一乘之,二千六百四十三除,為去交度數(shù)。不盡,以通法乘之,復除為余。望去交分七百七十九已下者,皆既。已上者,以定交分減望差,余以百八十三約之,命以十五為限,得月蝕之大分。
月在陰歷,初起東南,甚于正南,復于西南;月在陽歷,初起東北,甚于正北,復于西北。其蝕十二分已上者,起于正東,復于正西。
凡月蝕之大分五已下,因增三。十已下,因增四。十已上,因增五。其去交定分五百二十已下,又增半。二百六十已下,又增半。各為泛用刻率。
以所入氣并后氣增損差,倍六爻乘之,綜兩氣辰數(shù)除之,為氣末率。又列二氣增損差,皆倍六爻乘之,各如辰數(shù)而一;少減多,余為氣差。加減末率為初率。倍氣差,綜兩氣辰數(shù)除,為日差。半之,加減初、末,為定率。以差累加、減氣初定率,為每日增損差。乃循積之,隨所入氣日增損氣下差積,各其日定數(shù)。
陰歷蝕差千二百七十五,蝕限三千五百二十四,或限三千六百五十九。陽歷蝕限百三十五,或限九百七十四。以蝕朔所入氣日下差積,陰歷減之,陽歷加之,各為蝕定差及定限。朔在陰歷,去交定分滿蝕定差已上者,為陰歷蝕。不滿者,雖在陰歷,皆類同陽歷蝕。其去交定分滿定限已下者,的蝕。或限已下者,或蝕。
陰歷蝕者,置去交定分,以蝕定差減之,余百四已下者,皆蝕既。已上者,以百四減之。余以百四十三約之。其入或限者,以百五十二約之。半已下,為半弱。半已上,為半強。以減十五,余為日蝕之大分。其同陽歷蝕者,其去交定分少于蝕定差六十已下者,皆蝕既。已上者,以陽歷蝕定限加去交分,以九十約之。其陽歷蝕者,置去交定分,亦以九十約之。入或限者,以百四十三約之。皆半已下,為半弱。半已上,為半強。命之,以十五為限,得日蝕之大分。
月在陰歷,初起西北,甚于正北,復于東北。月在陽歷,初起西南,甚于正南,復于東南。其蝕十二分已上,皆起于正西,復于正東。
凡日蝕之大分,皆因增二。其陰歷去交定分多于蝕定差七十已上者,又增;三十五已下者,又增半。其同陽歷去交定分少于蝕定差二十已下者,又增半;四已下者,又增少。各為泛用刻率。
置去交定分,以交率乘之,二十乘交數(shù)除之;其月道與黃道同名者,以加朔望定小余:異名者,以減朔、望定小余:為蝕定余。如求發(fā)斂加時術(shù)入之,得蝕甚辰刻。各置泛用刻率,副之。以乘其日入轉(zhuǎn)損益率,如通法而一。所得應朒者,依其損益;應朓者,損加、益減其副:為定用刻數(shù)。半之,以減蝕甚辰刻,為虧初;以加蝕甚辰刻,為復末。
九服之地,蝕差不同。先測其地二至及定春秋分中晷長短,與陽城每日中晷常數(shù)較取同者,各因其日蝕差為其地二至及定春秋分蝕差。以夏至差減春分差,以春分差減冬至,各為率。并二率,半之,六而一,為夏率。二率相減,六而一,為總差。置總差,六而一,為氣差。半氣差,以加夏率,又以總差減之,為冬率。每以氣差加之,各為每氣定率。乃循積其率,以減冬至蝕差,各得每氣初日蝕差。
○七曰步五星術(shù)
△歲星
終率百二十一萬二千五百七十九,秒六。
終日三百九十八,余二千六百五十九,秒六。
變差三十四,秒十四。
象算九十一,余二百三十八,秒五十七,微分十二。
爻算十五,余百六十六,秒四十二,微分八十二。
△熒惹
終率二百三十七萬一千三,秒八十六。
終日七百七十九,余二千八百四十三,秒八十六。
變差三十二,秒二。
象算九十一,余二百三十八,秒四十三,微分八十四。
爻算十五,余百六十六,秒四十,微分六十二。
△鎮(zhèn)星
終率百一十四萬九千三百九十九,秒九十八。
終日三百七十八,余二百七十九,秒九十八。
變差二十二,秒九十二。
象算九十一,余二百三十七,秒八十七。
爻算十五,余百六十六,秒三十一,微分十六。
△太白
終率百七十七萬五千三十,秒十二。
終日五百八十三,余二千七百一十一,秒十二。
中合日二百九十一,余二千八百七十五,秒六。
變差三十,秒五十三。
象算九十一,余二百三十八,秒三十四,微分五十四。
爻算十五,余百六十六,秒三十九,微分九。
△辰星
終率三十五萬二千二百七十九,秒七十二。
終日百一十五,余二千六百七十九,秒七十二。
中合日五十七,余二千八百五十九,秒八十六。
變差百三十六,秒七十八。
象算九十一,余二百四十四,秒九十八,微分六十。
爻算十五,余百六十七,秒四十九,微分七十四。
辰法七百六十。
秒法一百。
微分法九十六。
置中積分,以冬至小余減之,各以其星終率去之,不盡者,返以減終率;余滿通法為日,得冬至夜半后平合日算。各以其星變差乘積算,滿干實去之;余滿通法,為日。以減平合日算,得入歷算數(shù)。皆四約其余,同于辰法。及以一象之算除之,以少陽、老陽、少陰、老陰為次,起少陽算外。余以一爻之算除之;所得命起其象初爻算外,得外入爻算數(shù)。
○五星爻象歷
以所入爻與后爻損益率相減,為前差;又以后爻與次后爻損益率相減,為后差;二差相減,為中差。置所入爻并后爻損益率,半中差以加之,九之,二百七十四而一,為爻末率,因為后爻初率。初、末之率相減,為爻差。倍爻差,九之,二百七十四而一,為算差。半之,加減初、末,各為定率。以算差累加、減爻初定率,為每算損益率。循累其率,隨所入爻損益其下進退積,各得其算定數(shù)。
各置其星平合所入爻之算差,半之,以減其入算損益率。損者,以所入余乘差,辰法除,并差而半之;益者,半入余,乘差,亦辰法除:皆中所減之率。乃以入余乘之,辰法而一。所得以損益其算下進退,各為平合所入定數(shù)。
置進退定數(shù),各以合下乘數(shù)乘之,除數(shù)除之。所得滿辰法為日,以進加、退減平合日算,為常合日算。
置常合日先后定數(shù),四而一,以先減、后加常合日算,得定合日算。又四約盈縮分,以定合余乘之,滿辰法而一。所得以盈加、縮減其定余,加其日夜半日度,為定合加時星度。
又置定合日算,以冬至大小余加之,天正經(jīng)朔大小余減之。余滿四象之策除,為月數(shù)。不盡者,為入朔日算。命月起天正、日起經(jīng)朔算外,得定合月、日。
置常合及定合應加減定數(shù),同名相從,異名相消;乃以加減其平合入爻算,滿若不足,進退爻算,得定合所入。乃以合后諸變歷度累加之,去命如前,得次變初日所入。如平合求進退定數(shù),乃以乘數(shù)乘之,除數(shù)除之,各為進退變率。
五星變行日中率、度中率、差行損益率、歷度
○歲星
合后伏:十七日三百三十二分,行三度三百三十二分。先遲,二日益疾九分。歷,一度三百五十七分。
前順:百一十二日,行十八度六百五十六分。先疾,五日益遲六分。歷,九度三百三十七分。
前留:二十七日。歷,二度二百二十分。
前退:四十三日,退五度三百六十九分。先遲,六日益疾十一分。歷,三度四百七十五分。
后退:四十三日,退五度三百六十九分。先遲,六日益遲十一分。歷,三度四百七十五分。
后留:二十七日。歷,三度二百一十分。
后順:百一十二日,行十八度六十五分。先遲,五日益疾六分。歷,九度三百三十七分。
合前伏:十七日三百三十二分,行三度三百三十二分。先疾,二日益遲九分。歷,一度三百五十八分。
○熒惑
合后伏:七十一日七百三十五分,行五十四度七百三十五分。先疾,五日益遲七分。歷,三十八度二百一分。
前疾: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先疾,九日益遲四分。歷,百一十三度五百九十六分。
前遲: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先疾,日益遲四分。歷,三十一度六百八十五分。
前留:十三日,歷,六度六百九十三分。
前退:三十一日,退八度四百七十三分。先遲,六日益疾五分。歷,十六度三百六十七分。
后退:三十一日,退八度四百七十三分。先疾,六日益遲五分。歷,十六度三百六十七分。
后留:十三日。歷,六度六百九十三分。
后遲:六十日,行二十五度。先遲,日益疾四分。歷,三十一度六百八十五分。
后疾:二百一十四日,行百三十六度。先遲,九日益疾四分。歷,百一十三度五百九十六分。
合前伏:七十一日七百三十六分,行五十四度七百三十六分。先遲,五日益疾七分。歷,三十八度二百一分。
○鎮(zhèn)星
合后伏:十八日四百一十五分,行一度四百一十五分。先遲,二日益疾九分。歷,四百八十分。
前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一分。先疾,六日益遲五分。歷,二度六百二十三分。
前留:三十七日三百八十分。歷,一度二百八分。
前退:五十日,退二度三百三十四分。先遲,七日益疾一分。歷,一度五百三十一分。
后退:五十日,退二度三百三十四分,先疾,七日益遲一分。歷,一度五百三十一分。
后留:三十七日三百八十分。歷,一度二百八分。
后順:八十三日,行七度二百四十一分。先遲,六日益疾五分。歷,二度六百二十三分。
合前伏:十八日四百一十五分,行一度四百一十五分。先疾,二日益遲九分。歷,四百八十分。
○太白
晨合后伏:四十一日七百一十九分,行五十二度七百一十九分。先遲,三日益疾十六分。歷,四十一度七百一十九分。
夕疾行:百七十一日,行二百六度。先疾,五日益遲九分。歷,百七十一度
夕平行:十二日,行十二度。歷,十二度。
夕遲行:四十二日,行三十一度,先疾,日益遲十分。歷,四十二度。
夕留:八日。歷,八度。
夕退:十日,退五度。先遲,日益疾九分。歷,十度。
夕合前伏:六日,退五度。先疾,日益遲十五分。歷,六度。
夕合后伏:六日,退五度。先遲,日益疾十五分。歷,六度。
晨退:十日,退五度。先疾,日益遲九分。歷,十度。
晨留:八日,歷八度。
晨遲行:四十二日,行三十一度。先遲,日益疾十分。歷,四十二度。
晨平行:十二日,行十二度。歷,十二度。
晨疾行:百七十一日,行二百六度。先遲,五日益疾九分。歷,百七十一度。
晨合前伏:四十一日七百一十九分,行五十二度七百一十九分。先疾,三日益遲十六分。歷,四十一度七百一十九分。
○辰星
晨合后伏:十六日七百一十五分,行三十三度七百一十五分。先遲,日益疾二十二分。歷,十六度七百一十五分。
夕疾行:十二日,行十七度。先疾,日益遲五十分。歷,十二度。
夕平行:九日,行九度。歷,九度。
夕遲行:六日,行四度。先疾,日益遲七十六分。歷,六度。
夕留:三日。歷,三度。
夕合前伏:十一日,退六度。先遲,日益疾三十一分。歷,十一度。
夕合后伏:十一日,退六度。先疾,日益遲三十一分。歷,十一度。
晨留:三日。歷,三度。
晨遲行:六日,行四度。先遲,日益疾七十六分。歷,六度。
晨平行:九日,行九度。歷,九度。
晨疾行,十二日,行十七度。先遲,日益疾五十分。歷,十二度。
晨合前伏:十六日七百一十五分,行三十三度七百一十五分。先疾,日益遲二十二分。歷,十六度七百一十五分。
各置其本進退變率與后變率。同名者,相消為差。在進前少,在退前多,各以差為加;在進前多,在退前少,各以差為減。異名者,相從為并。前退后進,各以并為加;前進后退,各以并為減。逆行度率則反之。皆以差及并,加、減日度中率,各為日度變率。
以定合日與前疾初日、后疾初日與合前伏初日先后定數(shù),各以同名者相消為差,異名者相從為并。皆四而一。所得滿辰法,各為日度。乃以前日度盈加、縮減其合后伏度之變率及合前伏、前疾日之變率,亦以后日度盈減、縮加其后疾日之變率及合前伏、前疾度之變率。其二留日之變率,若差于中率者,即以所差之數(shù)為度,各加、減本遲度之變率。退行度之變率,若差于中率者,即倍所差之數(shù),各加、減本疾度之變率。其水星疾行度之變率,若差于中率者,即以所差之數(shù)為日,各加、減留日變率。各加、減變率訖,皆為日度定率。其日定率有分者,前后輩之。
置其星定合余,以減辰法;余以其星初日行分乘之,辰法而一,以加定合加時度,得定合后夜半星度及余。各以一日所行度分順加、退減之。其行有小分者,各滿其法從行分。伏不注度,留者因前,退則依減。順行出虛,去六虛之差。退行入虛,先加此差。訖,皆以轉(zhuǎn)法約行分,為度分,得每日所至。
置日定率減一,以所差分乘之,為實。以所差日乘定日率,為法。實如法而一,為行分,得每日差。以辰法通度定率,從其分,如日定率而一,為平行度分。減日定率一,以所差分乘之,二而一,為差率。以加、減平行分,得初、末日所行度及分。
置初日行分,益遲者,以每日差累減之;益疾者,以每日差累加之:得次日所行度分。
其先定日數(shù)而求度者,減所求日一,以每日差乘之,二而一。所得以加、減初日行分,以所求日乘之,如辰法而一,為度。不盡者,為行分,得從初日至所求日積度及分。
若先定度數(shù)而返求日者,以辰法乘所求行度。有分者,從之。八之,如每日差而一,為積。倍初日行分,以每日差加、減之,如每日差而一,為率。令自乘,以積加、減之。開方除之,所得以率加、減之。乃半之,得所求日數(shù)。
五星前變,入陽爻,為黃道北;入陰爻,為黃道南。后變,入陽爻,為黃道南;入陰爻,為黃道北。
《九執(zhí)歷》者,出于西域。開元六年,詔太史監(jiān)瞿壇悉達譯之。斷取近距,以開元二年二月朔為歷首。度法六十。月有二十九日,余七百三分日之三百七十三。歷首有朔虛分百二十六。周天三百六十度,無余分。日去沒分九百分度之十三。二月為時,六時為歲。三十度為相,十二相而周天。望前曰白博義;望后曰黑博義。其算皆以字書,不用籌策。其術(shù)繁碎,或幸而中,不可以為法。名數(shù)詭異,初莫之辯也。陳玄景等持以惑當時,謂一行寫其術(shù)未盡,妄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