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六十一
御史臺中
館驛
開元十六年七月十九日敕。巡傳驛。宜因御史出使。便令校察。至二十五年五月。監(jiān)察御史鄭審。檢校兩京館驛。猶未稱使。今驛門前十二辰堆。即審創(chuàng)焉。干元元年三月。度支郎中第五琦。充諸道館驛使。大歷五年九月。杜濟(jì)除京兆尹。充本府館驛使。自后京兆常帶使。至建中元年停。大歷十四年九月。門下省奏。兩京請委御史臺。各定知驛使御史一人。往來句當(dāng)。遂稱館驛使。謹(jǐn)按六典。及御史臺記。并雜注。即并不言臺中有館驛使。
貞觀十九年。太宗親征遼。發(fā)定州;侍幼。請飛驛遞表起居。又請遞敕垂報。并許之。(飛表奏事。自茲始也。)
大足元年五月六日敕。諸軍節(jié)度大使。聽將家口八人。副大使六人。萬人已上鎮(zhèn)軍大使四人。副使三人。五千人已上大使三人。副使二人。并給傳乘。
長安四年五月二日。乘傳人使事閑緩。每日不得過四驛。
景云二年八月四日敕。諸使至京都。經(jīng)一日已上。即停乘傳驛及供給。
開元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敕。專知傳驛官。一差定后。年限未終。所由不得輒回改。并別差使。及別報句當(dāng)。其年七月一日敕。諸道按察使家口。往過宜給傳遞。
十五年四月十日敕兩京都亭驛。應(yīng)出使人三品已上。及清要官。驛馬到日。不得淹留。過時不發(fā)。余并令就驛進(jìn)發(fā)。左右巡御史專知訪察。
十八年六月十三日敕。如聞比來給傳使人。為無傳馬。還只乘驛。徒押傳遞。事頗勞煩。自今已后。應(yīng)乘傳者。宜給紙券。
二十三年七月十七日。新除都督刺史。并闕三官州上佐。并給驛發(fā)遣。
二十八年六月一日。敕曰。先置陸驛。以通使命。茍無闕事。雅適其宜。如聞江淮河南。兼有水驛。損人費馬。甚覺勞煩。且使臣受命。貴赴程期。豈有求安。故為勞擾。其應(yīng)置水驛。宜并停。
天寶十一載十一月五日。自今諸郡太守謝上表。并附驛遞進(jìn)。
大歷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郎官請假拜埽。宜準(zhǔn)開元天寶中舊例。給公乘。
其年九月十七日。門下省奏。準(zhǔn)公式令。諸給驛馬。職事三品。及爵三品已上。若王。四疋。四品已上。及國公。三品五品及爵三品已上。二疋。余官爵各一匹。伏望今后。并約前件馬數(shù)給券。其從人。每馬一匹。許將一人。從之。其月敕節(jié)文。兩京宜委御史臺。各定知驛御史一人。往來句當(dāng)。諸道委節(jié)度觀察使。各于本道判官中。定一人。專知差定訖。具名銜聞奏。并牒奏。
建中四年正月十一日。館驛置五等使料。及人馬數(shù)。其月。詔商州。度上津路館置舍。
貞元二年三月。河南尹充河南水陸運使薛?奏。當(dāng)府館驛。準(zhǔn)永泰元年三月。京兆尹兼御史大夫第五琦奏。使人緣路。無故不得于館驛淹留?v然有事。經(jīng)三日已上。即于主人安置館存其供限。如有家口相隨。及自須于村店安置。不得令館驛將什物飯食草料。就等彼供給擬者。伏以承前格敕。非不丁寧。歲月滋深。因循久弊。今往來使客。多是武臣。逾越條流。廣求供給。府縣少缺;诹咦。屬當(dāng)?shù)駳垺嶋y濟(jì)辦。況都城大路。耗費倍深。伏乞重降殊恩。申明前敕。絕其僥濫。俾懼章程。庶郵驛獲全。職司是守。敕旨。宜付所司。舉元敕處分。
其年六月二十二日敕。諸道進(jìn)奉卻回。及準(zhǔn)敕發(fā)遣官健家口。不合給驛券人等。承前皆給。路次轉(zhuǎn)達(dá)。牒令州縣給熟食程糧草料。自今以后。宜委門下省檢勘。憑據(jù)分明。給傳牒發(fā)遣。切加勘責(zé)。勿容逾濫。仍準(zhǔn)給券例。每月一度具狀聞奏。
其年十二月敕節(jié)文。從上都至汴州為大路驛。從上都至荊南為次路驛。知六路驛官。每一周年無敗闕。與減一選。仍任累計。次路驛官。二周年無敗闕。與減一選。三周年減兩選。
八年。門下省奏。郵驛條式。應(yīng)給紙券。除門下外。諸使諸州。不得給往還券。至所詣州府納之。別給令還。其常參官府外除授。及分司假寧往來。并給券。從之。
元和四年正月敕。準(zhǔn)元和三年諸道濫給券道敕文。總一百二十七道已上者。州府長官宜奪一季俸祿。其本州官曹官及錄事參軍。付吏部用闕。去任殿一選。
其年。監(jiān)察御史元稹。劾奏徐州節(jié)度使王召。傳送故監(jiān)軍使孟升喪柩還京。給券乘驛。仍于郵舍安喪柩。有違典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