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會要卷四十一
斷屠釣
武德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詔。自今以后。每年正月九日。及每月十齋日。并不得行刑。所在公私。宜斷屠釣。
如意元年五月。禁天下屠殺。
圣歷三年。斷屠殺。鳳閣舍人崔融議曰。春生秋殺。天之常道。冬狩夏苗。國之大事。豺祭獸。獺祭魚。自然之理也。一干豆。二賓客。不易之義也。上自天子。下至庶人。莫不揮其鸞刀。烹之鶴鼎。所以充庖廚。故能幽明感通。人祇輯穆。百王千帝。殊途同歸。今若禁屠宰。斷弋獵。三驅(qū)莫行。一切不許。便恐違圣人之達(dá)訓(xùn)。紊明主之善經(jīng)。一不可也。且如江南諸州。乃以魚為命。河西諸國。以肉為齋。一朝禁止。倍生勞弊。富者未革。貧者難堪。二不可也。又如貧賤之流。刲割為事。家業(yè)儻失。性命不全。雖復(fù)日戮一人。終慮未能總絕。但益恐嚇。唯長奸欺。外有斷屠之名。內(nèi)誠鼓刀者眾。勢利依倚。請托紛紜。三不可也。雖好生惡殺。是君子之用心。而考古會今。非國家之大體。但使順月令。奉天經(jīng)。造次合禮儀。從容中刑典。自然人得其性。物遂其生。何必改革。方為盡善。
景龍元年。遣使江淮。分道贖生。以所在官物充直。中書舍人李乂上疏曰。江南水鄉(xiāng)。采捕為業(yè)。魚鱉之利。黎元所資。雖云雨之私。有沾于末類。而生成之惠。未洽于平人。何則。江湖之饒。生育無限。府庫之用。支供易殫。費之若少。則所濟(jì)何成。用之儻多。則常支有闕。與其拯物。豈若憂民。且生鬻之徒。惟利是視。錢刀日至。網(wǎng)罟年滋。施之一朝。營之百倍。未若回救贖之錢物。減貧無之徭賦。治國愛人。其福勝彼。
景龍二年九月八日敕。鳥雀昆蟲之屬。不得擒捕。以求贖生。犯者先決三十。宜令金吾及縣市司嚴(yán)加禁斷。
先天元年十二月敕。禁人屠殺雞犬。
二年六月敕。殺牛馬騾等。犯者科罪。不得官當(dāng)蔭贖。公私賤隸犯者。先決杖六十。然后科罪。
開元十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敕。諸州有廣造?滬取魚。并宜禁斷。
二十二年十月十三日敕。每年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起十三日至十五日。并宜禁斷宰殺漁獵。
二十三年八月十四日敕。兩京五百里內(nèi)。宜禁捕獵。如犯者。王公以下錄奏。余委所司。量罪決責(zé)。
天寶五載七月二十三日。河南道采訪使張倚奏。諸州府今后應(yīng)緣春秋二時私社。望請不得宰殺。如犯者請科違敕罪。從之。
六載正月二十九日詔。今屬陽和布?xì)。蠢物懷生。在于含養(yǎng)。必期遂性。其滎陽仆射陂。陳留篷池。自今以后。特宜禁斷采捕。仍改仆射陂為廣仁陂。篷池為福源池。
七載五月十三日敕文。自今以后。天下每月十齋日。不得輒有宰殺。
至德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敕。三長齋月。并十齋日。并宜斷屠釣。永為例程。
干元元年四月二十二日敕。每月十齋日。及忌日。并不得采捕屠宰。仍永為式。
建中元年五月敕。自今以后。每年五月。宜令天下州縣。禁斷采捕弋獵。仍令所在斷屠宰。永為例程。并委州府長吏。嚴(yán)加捉搦。其應(yīng)合供陵廟。并依例程。
貞元六年正月二十八日敕。每年中和節(jié)。及九月九日。自今以后。逼節(jié)放三日開屠。
開成二年八月敕。慶成節(jié)。宜令內(nèi)外司及天下州府。但以素食。不用屠殺。永為例程。
會昌四年四月。中書門下奏。正月五月九月斷屠。伏以齋月斷屠。出于釋氏。緣國初風(fēng)俗。猶近梁陳。卿相大臣。頗遵此教。又弛禁不一。只斷屠羊。宰殺驢牛。其數(shù)不少。鼓刀者坐獲厚利。糾察者皆受賄財。比來人情。共知此弊。臣等商量。正月一歲之首。萬物生育之初。請起元日斷三日。每遇列圣忌日。斷一日。國家崇元祖之道。竭嚴(yán)奉之誠。既以廣闡其風(fēng)。即須參用其教。仍望準(zhǔn)開元二十二年十月二十日敕。正月七月十月三元日。各斷屠三日。余望并停。緣斷屠日數(shù)既少。法令所宜畫一。望委御史臺別條流聞奏。從之。
大中二年二月制。爰念農(nóng)耕。是資牛力。絕其屠宰。須峻科條。天下諸州屠牛。訪聞近日。都不遵守。自今以后。切宜禁斷。委所在州府長官。并錄事參軍等。嚴(yán)加捉搦。如有牛主自殺牛。并盜竊殺者。宜準(zhǔn)干元元年二月五日敕。先決六十。然后準(zhǔn)法科罪。其本界官吏不鈐轄。即委所在長吏。節(jié)級重加科責(zé)。庶令止絕。
五年正月敕。畿甸及天下州。應(yīng)屠宰牛犢。宜起大中五年正月一日后。三年內(nèi)不得屠宰。仍切加禁斷。如郊廟饗祀。合用牛犢者。即以諸畜代之。其年五月敕。壽昌節(jié)。天下不得屠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