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禮記》禮記·服問(wèn)
傳曰: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皇姑。有從重而輕,為妻之父母。有從無(wú)服而有服,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有從有服而無(wú)服,公子為其妻之父母。
傳曰: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母死,則為其母之黨服。為其母之黨服,則不為繼母之黨服。
三年之喪既練矣,有期之喪既葬矣,則帶其故葛帶,绖期之绖,服其功衰。有大功之喪,亦如之。小功無(wú)變也。麻之有本者,變?nèi)曛。既練,遇麻斷本者,于免绖之既,免去绖。每可以绖,必绖。既绖,去之。小功不易喪之練冠。如免,則绖其緦小功之绖。因其初葛帶,緦之麻不變小功之葛,小功之麻不變大功之葛。以有本為稅。殤長(zhǎng)中,變?nèi)曛。終殤之月,算而反三年之葛。是非重麻,為其無(wú)卒哭之稅。下殤則否。
君為天子三年,夫人如外宗之為君也,世子不為天子服。
君所主,夫人妻,大子,適婦。
大夫之適子,為君夫人.大子如士服。
君之母非夫人,則群臣無(wú)服,唯近臣及仆驂乘從服。唯君所服服也。
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出亦如之,當(dāng)事則弁绖。大夫相為亦然。為其妻,往則服之,出則否。
凡見人,無(wú)免绖。雖朝于君,無(wú)免绖。唯公門有稅齊衰。傳曰:君子不奪人之喪,亦不可奪喪也。
傳曰:罪多而刑五,喪多而服五。上附下附,列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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