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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會審包括哪三司?

時間:2023-12-29 08:36:07 王娟 國學常識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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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會審包括哪三司?

  三司會審,是中國古代的關鍵審判制度。明朝朱元璋于明初洪武十七年創(chuàng)立該項制度,讓三司共同處理重大疑難案件以減少冤假錯案并加強中央集權。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三司會審包括哪三司的內(nèi)容,一起來看看吧!

  三司會審包括哪三司

  三司會審是中國古代的一種審判制度。“三司”是中國古代三個主要的中央司法機關,源于戰(zhàn)國時期的太尉、司空、司徒三法官,后世也稱三法司。漢代的三法司是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隸校尉;唐代以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大理卿為三司使;明清兩代以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為三法司。

  漢代以來,凡遇重大案件,由主管刑獄機關會同監(jiān)察機關、司法機關共同審理。隋朝由刑部、御史臺會同大理寺實行三法司會審。唐代則實行“三司推事”制度,遇有呈報中央的申冤案件,由門下省給事中、中書省中書舍人、御史臺御史等小三司審理;重大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判;對于地方上未決、不便解京的重大案件,則派監(jiān)察御史、刑部員外郎、大理評事充任“三司使”,前往當?shù)貙徖。明代時定制,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三機關組成三法司,會審重大案件;遇有特大案件,則由三法司會同各部尚書、通政史進行“圓審”;皇帝親自交辦的案件,由三法司會同錦衣衛(wèi)審理。清朝繼承了三司會審制度,并增設熱審、秋審、朝審制度。

  其他信息

  從洪武十七年始,凡遇有重大、疑難案件時均由三法司長官即刑部尚書、大理寺卿、左都御使會同審理,最后由皇帝裁決的制度。

  刑部為六部之一,掌法律刑獄;大理寺相當于現(xiàn)代的最高法庭,秦漢為廷尉,北齊為大理寺,歷代因之,掌刑獄案件審理;都察院為明清兩代最高的監(jiān)察、彈劾及建議機關,明洪武十五年(1382年)改前代所設御史臺為都察院。三司會審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機關承命,審理結果報請皇帝批準執(zhí)行。

  三司各管一事,相互制衡

  “三司”或“三堂”在不同的歷史時期有不同的定義。

  三司也就是三法司,指的是古代王朝的三大司法機構。三司起源很早,可以追溯到戰(zhàn)國時期。

  在法家代表商鞅及其后學們的著作《商君書·定分》中記載:“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

  “三法司”之名起自明清,之前朝代雖有“三法司”之實而無其名。三司之間互不統(tǒng)屬,相互制衡。

  《明史·刑法志》:“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糾察,大理寺駁正。”

  漢代版本的“三法司”是以廷尉、御史中丞、司隸校尉三個機構。

  隋唐時期,就有了我們熟悉的大理寺出場了。唐代負責審判的主要是刑部和大理寺。大理寺在古裝劇中的出鏡率非常高,著名“大理寺代言人”當首推狄仁杰。

  這里略微解釋一下,這個大理寺名稱的含義。此“大理”非云南那個“大理”。此“寺”非是佛教那個”寺“。

  商周時期,中央司法官之名為大理,即“整理律法之官”。《漢書》記載:“凡府廷所在,皆謂之寺!彼戮褪枪偈鸶。

  大理寺作為機構名稱正式確立的時期是北齊,那時起大理寺正式成為中央司法機關,位列“九卿”之一。因此很多人都知道,大理寺是協(xié)助皇帝辦案的司法機關。唐宋時主要負責審判,到明清時負責復核了。

  大理寺之名沿用千年,最終在1906年(光緒三十二年)改稱大理院,隨著清朝消失在歷史中。

  到宋代時,審批權由大理寺、刑部、御史臺共同執(zhí)掌。

  元代主審判機構為大宗府、刑部、宣政院。

  明清時期的三司指的是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這就是我們熟知的“三法司”了,審海瑞的三堂會審,就是這三家了。

  三司會審,只有審判權沒有決定權

  三司會審,作為正式制度,還要歸功于它的設計師明太祖朱元璋。

  洪武十七年,朱元璋為鞏固皇權,減少冤獄,創(chuàng)立了三法司合署辦公,三法司的長官哥兒幾個共同會審的制度。

  《明太祖實錄》里記載:“命天下諸司刑獄皆屬刑部,都察院詳議平允,又送大理寺審覆,然后決之。其直隸諸府州刑獄,自今亦準此令,庶幾民無冤抑!

  凡是能出動三司會審的案子,基本就是大案要案了。在古代遇到較為重大(如要判處斬、絞刑)及疑難案件(有重大隱情案)時,皇帝下令啟動三司會審。

  三司共同審理一個案件的時候會在大堂中間設置三張桌子,上面坐著負責此案件的三個官員,在審理過程當中每人都有發(fā)言權。民間就將這種形式俗稱為三堂會審。

  從某種程度上來說,三司相互制衡,審判之時也各有一定權力,能夠起到減少冤獄的作用,三司會審也會被叫作三思會審。

  三司會審雖然是王朝的最高審判制度,但也只是有審判權,沒有決定權,最終裁判權交由皇帝本人,當然他們的意見會成為皇帝考量決定的依據(jù)。

  皇帝裁決不外乎出現(xiàn)三種情形:一是同意并批準會審結果;二是自己親手在會審結果上做改動,如加刑或減刑;三是不同意結果,發(fā)回重審。

  三司會審的雛形可以從唐朝時的“三司推事”中看到。

  唐代每逢大案,常常由大理寺卿會同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共同審理,叫做“三司推事”;实圬撠熕佬痰膹秃藱啵⑶艺莆罩饷庾锓傅臋嗔,即所謂生殺大權。

  三司制度雖然能夠一定程度減少冤獄,維護相對公正,但它始終是鞏固皇權的工具,是在皇帝絕對控制之下,這才是實際意義所在。

  “三司會審”

  三司會審的有關部門并非誕生于明朝,其實早在唐朝盛世的時候已經(jīng)存在,它屬于我國古代的一種審判制度,后來明朝的官員根據(jù)唐朝沿襲下來的三司制度為基礎,形成明朝的獨有“三司會審”。

  那么在明朝時期,若是發(fā)生了重大疑案,諸如貍貓換太子、某某妃子離奇死亡等著一般都交由刑部、大理寺以及都察院這三個司法機關共同合作審查,這就是三司會審的由來。而這三部司法機關主要負責人是刑部尚書、大理寺卿以及左都御史等領導部門官員一起審理,而下最終裁決的權利則是交給了皇帝。

  刑部

  三個司法部門中,刑部身為六部之一,其主要負責法律跟判刑,還有關押罪犯,而刑部最高職權的官職是刑部尚書,下面還分有全國各地的刑部分部,如兩廣、兩湖、江西、陜西、山東、福建、河南、山西、四川、浙江以及貴州跟云南等省份都設有清吏司共13個人。

  而江西的官員工作主要是管理江西之內(nèi)的刑名工作,另外需管燕山地區(qū)的士兵跟廬州、六安的刑罰監(jiān)獄工作等。而湖南方面則負責湖南跟湖北兩個省份的刑事工作,還要兼職右軍都督府,在京留守右衛(wèi)等九衛(wèi)及渤海千戶所。另外在陜西方面,那里的官員需要負責管理陜西和甘肅等城池的刑事工作,以及負責后軍都督府的日常需求,總之各司其職,分工明確。

  除了刑部之外,吏部主要是屬于管理文職官員的機關單位,其主要負責定籍終制之法。吏部還設有4個司法部門分別是考功部、清吏部、驗封部、稽勛司。首先驗封部門主要負責封爵、世職、恩蔭、難蔭、賜封跟捐封等事務。稽勛部門專門管文職官員守制、終養(yǎng)、辦理官員之出繼、入籍、復名復姓等事。

  接下來還有戶部,其主要工作是管理疆土、田地、戶籍、賦稅、工作和一切財政事務。內(nèi)部還按個地方設立有分部司職,明朝有十三個地方司職,分別為、山西、河南、廣西、山東、陜西、湖南、廣東以及四川到福建和云南跟貴州等。

  另外還設有江南司,總共十個四司法部門,而且各個司法的官員平時除了管理自己省份的糧財之外,還要身兼多職,負責一些衙門的大小政務,其工作內(nèi)容比較雜。該部門到了清朝時期,又分別創(chuàng)有專門管理八旗事務的八旗工資處等。比如戶部有一個專門管理制錢幣的錢法堂跟寶泉部門,其負責管戶部三庫,以及看管倉儲跟漕務倉場等等。

  大理寺

  三司會審之第二部門,大理寺。其主要負責人是大理寺卿,此乃明朝三大司法法官之一。換句話講就好比我們現(xiàn)代最高法院部門,屬于國內(nèi)最高上訴司法部門。所以其能夠跟督察院、刑部一起形成明朝最重要的大三司法機關。大理寺卿也被冊封為九卿之一,其余還分四個小寺各設有4個卿官,但是其職權都比較低。在我國的秦漢也有大理寺不過那時叫做廷尉,北齊其實才改名叫大理寺,到了晚晴又改叫大理院,大清亡國后,民國初期,北洋的軍閥政府于是繼續(xù)沿用此名,并且把大理寺定為當時的最高審判司法機關。

  明朝除了有大理寺之外,還分別設有太常寺、光祿寺、太仆寺、鴻臚寺。各部門各司其職,負責的事務跟權力也不同。首先,太常寺屬于封建社會中掌管禮樂的最高行政機關,秦朝叫做奉常,漢朝以后正式叫做太常寺。而太常禮樂官們管宗廟禮儀,至北齊時期也稱為太常寺,清朝晚期逐被廢除。

  光祿寺,設有光祿寺卿當負責人,其該部門負責管祭祀、朝會、宴請等。另外光祿少卿、丞、主簿等官職。太仆寺是中國古代朝廷的中央機構之一,從秦朝到漢代的九卿大臣里面都設有太仆,屬于負責管理車馬之官職。到了明朝,改為管理牧馬之政令,隸屬兵部。而清朝也一直沿用該制度,當時清朝皇帝出外巡查,扈從車馬雜物皆為總管。另外還設有少卿跟員外郎等官。隨著大清亡后,該機構才被民國關閉。

  鴻臚寺,主要負責接待外來使者、外國賓客等。秦朝稱之為典客,漢朝時期改叫大行令,當年漢武帝執(zhí)權的時候正式改名叫大鴻臚,意喻為大聲贊頌,引領禮儀的意思。北齊時期,依舊采用鴻臚寺,發(fā)展到南宋、金朝、元朝的時候就暫停了設辦鴻臚寺。后來朱元璋創(chuàng)立大明朝,就將其制度恢復,重新開建立鴻臚寺,比較當時明朝大一統(tǒng),各方藩國又開始進貢,故而恢復鴻臚寺體制,該部門一直沿用到清朝末期,然后被廢除。

  都察院

  三司會審第三部門都察院,是明朝清朝的官署名字,該部門起源是由以以往朝代御史臺衍變形成,主要負責監(jiān)察、彈劾和提議等。公元1382年,明朝正式把之前朝廷設立的御史臺改為都察院,其中分封官職有左、右都御史,下面設立副都御史跟僉都御史。另設十三道,分別為監(jiān)察御史,巡按州縣,專事官吏的考察、舉劾等等。

  明朝都察院不但可以對審判部門進行監(jiān)察,還能有遇到重大事情可以上奏,小則能自我當機立斷的權力,是當時明朝的最高權力監(jiān)察司法部門。后來發(fā)展到清朝,皇帝就改把左右正副都御史歸納成總督、巡撫等官職這是為了讓他們更加快捷的工作。據(jù)記載,清朝雍正元年,皇上又把六科并入督察院。到了乾隆十三年,開始廢掉都御史。歷代以來的都察院均屬于法紀監(jiān)督的司法部門,擁有審查死刑重案的權力,還可以參與各種秋審與熱審,其關鍵的作用在于負責監(jiān)督文武百官以及他們失職。

  總的來講,“三司會審”存在的主要原因分為2個方面,第一是利于減少冤獄,古代在審判案情之時,由于技術落后與腐敗的因素,導致經(jīng)常出現(xiàn)冤案冤獄,于是明朝皇帝十就要求審判時一定要詳查案件,減少冤獄的發(fā)生。

  第二方面是能夠統(tǒng)治權力,很多皇帝執(zhí)權時期,都喜歡打壓大功臣,以及對自己有威脅的人,從而達到他專權的目的,而“三司會審”的制度可以令這三大司法部門互相制約,有效防止刑部獨掌大權。另外會審的地點一般是在午門外,由負責官員審完案,就命太監(jiān)送到帝王處讓做出宣判,一般情況下會3個情況出現(xiàn):

  1、圣上會同樣這個調(diào)查結果,并傳旨行刑;

  2、帝王可能表示不滿意就在審查結果的基礎中自己更改判罰,像覺得此罪太重就減減刑什么的。

  3、皇上看了不同樣這種審判結果,就會叫人駁回去,讓三個司法部門繼續(xù)張開再審,而再審過后,其最終裁決權還是落在皇帝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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