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尺法”是什么?
西漢武帝時,廷尉杜周不依法辦案,而是專門迎合漢武帝的旨意斷獄。有人指責(zé)他“不循三尺法”,他理直氣壯地回答:“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后主所是疏為令。當(dāng)時為是,何古之法乎!”(《漢書·杜周傳》)
在紙張發(fā)明以前,法律一般是鑄在鼎上的,而在鄧析私造“竹刑”以后,竹簡成為記載法律的主要材料。秦漢時,用于書寫文字的竹簡長短不一,一般短簡用于繕寫傳記、雜文,而長簡用于繕寫經(jīng)典,三面有棱的簡則用做兒童識字的課本。皇帝冊封諸侯的策書是用二尺或一尺長的簡,平時的詔書則用一尺長的簡,民間繕寫的傳記、書信等也都用一尺長的簡。漢代的`律令是記載在長簡上的,史書記載“二尺四寸之律,古今一也”(《鹽鐵論·紹圣篇》),居延漢簡中繕寫法律的漢簡中最長的一支(甲編第2551號)簡長0 675米(漢制一尺為0 233米)。不過,從考古發(fā)掘的實(shí)物看,簡策的長度并不嚴(yán)格遵循制度的規(guī)定,有的簡策是有出入的。實(shí)際上,漢代人是舉大數(shù)概略地把用于繕寫律令竹簡的長度叫做“三尺”的,并把“三尺法”作為法律的代稱。宋代王觀國《學(xué)林》認(rèn)為:“法律者,一定之制,故以三尺竹簡書之,明示其凡目,使百官萬民巡守之。故謂之三尺。”
舊時,衙門的公堂是依據(jù)法律審理案件的地方,審案時放文房四寶及捕簽、荊簽、驚堂木等審案所需物品用的桌案,也被俗稱為“三尺法桌”或“三尺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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